咨询电话:0523-80185226
投诉电话:0523-80185007
举报电话:0523-80185015
一、工伤认定情形条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一)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1.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和康复费用(材料费限价);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备注:不属于治疗工伤部位,或者目录范围外费用由职工承担。
三、工伤康复申请
(一)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工伤康复价值。
(二)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到泰州市人民医院康复科进行康复治疗。
四、工伤保险服务事项申请方式
服务事项名称 | 服务窗口 | 服务时间 | 联系方式 |
工伤认定申请 | 人社综合服务中心49-51号窗口 | 工作日 | 0523-12333,86606557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人社综合服务中心52号窗口 | 工作日 | 0523-12333,89512333 |
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 | 人社综合服务中心3-18号窗口 | 每月除7-10日以外的工作日 | 0523-12333 |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 人社综合服务中心26-30号窗口 | 每月除7-10日以外的工作日 | 0523-12333,86606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