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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读卡
泰州市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患者住院可以直接读卡报销。
住院待遇
(一)起付标准
1.同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600元。
2.15天内再次入院免收起付标准。
3.普通病种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加收起付标准400元。
(二)城镇职工医保住院统筹报销待遇
1.政策范围内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住院费用报销91%,1.5万元以上至9万元(含9万元)的住院费用报销95%,9万元以上的住院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报销95%,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大病统筹报销不封顶。
2.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个百分点。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类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经统筹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大病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住院所发生的合规费用,经基本医保基金、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报销后,剩余部分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为1万元(其中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起付标准为0元)。
2.补偿标准为: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80%。参保人员属于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的,起付标准为5000元,5000元以上至10万元报销比例为8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0%。
(四)职工补充保险政策
1.补充保险增加两种报销情形:(1)按规定治疗门诊特殊病、参照住院待遇报销的门诊费用中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2) 参保人员使用符合药品说明书中载明的适应症但未纳入国家谈判适应症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产生的费用。
2.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保险规定的费用报销比例为50%,年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与在市内相同。
3.转诊或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补充保险报销比例为40%。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患者报销待遇
住院读卡
泰州市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可以直接读卡报销。
住院待遇
(一)起付标准
1.同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600元。
2.15天内再次入院免收起付标准。
3.普通病种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加收起付标准40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待遇
1.按分级诊疗要求至其参保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办理转诊,政策范围内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6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报销72%
2.政策范围内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全部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66%。
(三)大病保险待遇
1.一般居民、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1.5万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70%的比例补偿。
2.医疗救助人员:起付线标准为5000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5000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80%的比例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