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门诊特殊病政策及办理流程

发布于:2024.09.26 浏览量: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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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特殊病病种

(一)城镇职工医保特殊病病种

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脏病3期及以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骨髓纤维化、颅内良性肿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二)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病种

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脏病3期及以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二、门诊特殊病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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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

(一)城镇职工医保特殊病报销待遇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95%。

门诊特殊病的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参照门诊慢性病。

(二)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报销待遇

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75%。

门诊特殊病的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限额标准按照一类门诊慢性病标准执行。

注:一、恶性肿瘤可进行门诊特殊病登记的类型

1.肿瘤的放疗、化疗、核医学治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
    2.抗肿瘤治疗的中成药及中草药;
    3.恶性肿瘤的镇痛镇吐治疗;
    4.放、化疗引起的血液系统毒性反应(如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的治疗;
    5.放、化疗期间输注血液、白蛋白、脂肪乳的支持治疗;
    6.治疗期间和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7.恶性肿瘤术后非放化疗的治疗费用(如切口护理、肿瘤造瘘术后瘘管护理、一次性耗材的费用)。

二、可进行“辅助用药”门诊登记的类型

参保人员因特殊病病种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治疗费用。

附件:泰州市职工医保慢性病种、特殊病种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