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23-80185226
投诉电话:0523-80185007
举报电话:0523-80185015
一、门诊特殊病病种
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脏病3期及以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骨髓纤维化、颅内良性肿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脏病3期及以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二、门诊特殊病办理流程
三、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95%。
门诊特殊病的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参照门诊慢性病。
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75%。
门诊特殊病的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限额标准按照一类门诊慢性病标准执行。
注:一、恶性肿瘤可进行“门诊特殊病”登记的类型
1.肿瘤的放疗、化疗、核医学治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
2.抗肿瘤治疗的中成药及中草药;
3.恶性肿瘤的镇痛镇吐治疗;
4.放、化疗引起的血液系统毒性反应(如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的治疗;
5.放、化疗期间输注血液、白蛋白、脂肪乳的支持治疗;
6.治疗期间和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7.恶性肿瘤术后非放化疗的治疗费用(如切口护理、肿瘤造瘘术后瘘管护理、一次性耗材的费用)。
二、可进行“辅助用药”门诊登记的类型
参保人员因特殊病病种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