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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 | 弘扬宪法精神 坚定宪法信仰

发布于:2024.12.11 浏览量: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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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12月1日至7日是第七个“宪法宣传周”,2024年“宪法宣传周”主题为“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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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通过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改。让我们一起学习宪法的相关内容吧!


宪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


宪法的地位如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共四章143条。

其中,第一章“总纲”,规定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等内容。例如,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劳动、受教育、依照法律纳税等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权与组织形式。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规定了国家标志等。


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1.法律面前中国公民一律平等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宪法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4.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6.国家依法实行退休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7.年老、疾病、丧失劳动力的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8.接受教育是权利也是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9.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10.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