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三级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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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权利告知

来源:本站 最后更新:2009-04-24 作者: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浏览:

尊敬的各位患者:

 欢迎您前来泰州第四人民医院就诊。

关注患者权利,是全社会由来已久的呼声,也是我院全体员工的愿望。在我院就诊期间,您享有如下权利:

一、医疗权

1、医院向患者提供与医院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医疗条件不具备等特殊情况除外)。

2、在条件不具备时,医院应依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对患者提供评估、紧急医疗措施及转院。

3、患者有权利获得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医生应告诉患者有关其出院后或治疗结束后的保健注意事项,如有需要也应告诉患者复诊、复查的时间。

二、知情权

1、患者对自己的病况有知情权。如果基于医学上的考虑,医生认为患者不宜知道病情信息,医生会将此消息告诉患者的重要亲属或经患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患者有权向医生、药师咨询处方药物的名称,以及该药物在通常情况下的治疗作用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正确的用法、用量,医生师不得拒绝。

3、患者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病情及治疗方面的信息。患者及其关系人提出复印病历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证件、缴纳相关费用后,可复印符合规定的相关病历资料。

4、患者有权咨询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药品的收费标准。

三、决定权

1、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到任何一家合法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

2、在未经患者了解并同意,或在患者无法行使相关权利时(如昏迷等疾病、儿童患者)未得到患者的监护人、重要亲属或经患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许可时,医生不能擅自治疗。在无法联系患者家属,而患者病情进展将直接危及其生命等紧急情况下,必须有医院负责人的许可方能进行治疗或处置。患者在接受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必须签署同意书。患者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拒绝任何检查、检验或治疗、药物方法。由于患者的拒绝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因此患者需要在相关资料上签字后方可行使此项拒绝的权利。

四、隐私权

1、患者的隐私权,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及文化信念在不损害其他病人或医护人员权利的情况下,应得到尊重。

2、未经患者同意,医生不得泄漏患者医疗上的隐私。

 

                                   泰州第四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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