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三级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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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转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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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因限于设备技术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二)如估计转院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在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或客观病历资料复印件随病员转去。

(三)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填写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转入科接收病人后及时写好转入记录,及时开出转入医嘱,并通知住院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