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重点岗位的职务犯罪,树立阳光廉洁工程形象,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结合实际,努力构建教育为先、制度保障、监督有力的工程廉政监督体系,为医院整体搬迁工程项目的廉洁、高效、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工程建设中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精神,成立了预防工作领导机构,由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苏百龄担任组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田培芝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黄芩、副院长江灿华、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沈炳祥、副科长俞学亮、反贪局副局长赵建忠、反渎局副局长张旭、控报申诉科科长赵友亮组成。预防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一是积极搞好协调与配合,加强案件的查办工作。二是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三是共同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四是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五是积极开展预防对策的研究。
二、参与四院整体搬迁工程的工作人员向医院作出书面承诺。承诺的内容有:
1、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程建设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2、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3、工程建设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损害医院的利益、不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4、不索要或接受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在施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5、不接受与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或个人为自己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旅游等活动。
6、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
7、直系亲属不得从事和介绍与本院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活动。
8、不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或要求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设备。
9、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大额物资采购等重点环节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检察、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
10、认真执行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和签证制度、合同签订制度、工程款支付、造价结算等制度。
11、有违反上述情况,愿意接受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参与四院整体搬迁工程的中标单位向四院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有: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招投标市场和建筑市场秩序,积极推动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2、不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和结算过程中向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领导和工作人员、主管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及非法中介人行贿或按工程投资比例支付回扣。
3、不接受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领导和工作人员或主管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指定推销或介绍推销的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
4、不接受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领导和工作人员或主管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安排亲友参与承包方的工程管理和指定的劳务分包队伍。
5、不出资安排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领导和工作人员或主管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参与宴请、旅游、娱乐消费活动及提供其它影响甲方利益的活动。
6、有违反上述情况,我方愿意接受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通过加强廉政教育、完善规章制度、狠抓工程廉政监管等举措,为医院整体搬迁工程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
院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