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三级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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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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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基本情况: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始建于1986年,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社区卫生服务为一体的三级综合医院,2013年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增挂“泰州市脑科医院”。经过几代四院人的不懈努力,逐步形成诊疗环境新、管理模式新、服务理念新、医疗质量新、技术水平新、人才队伍新、精神风貌新的全新格局。医院服务范围、服务功能、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第二条 医院名称: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泰州市脑科医院。

        第三条 医院地址: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北路99号。

        第四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运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六条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功能定位: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 是泰州主城区医疗中心,是南通大学、扬州大学医学院、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教学医院。

        第八条 医院宗旨:以服务患者为中心,以医务人员为主体,以社会公益为导向,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和健康需求,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传承医院优良传统,培养优秀医学人才,紧跟医学科学发展,为健康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第九条 医院精神:明德济世、至精至善、自强不息、创新致远。医院院训:慎待病人、善待病人、俭待病人。

        第十条 发展目标:作为泰州市主城区区域医疗集团为核心的综合医院,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区域范围内的健康服务及健康服务指导;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承办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以“强专科、大综合”现代化三级医院作为发展战略目标。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代表党和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

        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实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对医院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挂钩,促进医院履行运营管理目标。

        第十五条 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建立健全医院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价制度,落实投入保障政策,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医院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

        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学校教育及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根据规划和需求,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六)承担市、区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根据规划和需求,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八)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工作。

        (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泰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条  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行。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

        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四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院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医院党委书记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负责协助党委书记分管组织、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宣传、统战等工作。医院党政领导班子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六条 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公立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八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委员数量按照上级纪委批复的数量和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医院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由上级纪委监委会同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上级党组(党委)确定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每届任期与医院党委的任期相同,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二十九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支持医院党组织按照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资料、有制度、有台账的“六有”标准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三十条 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院长若干名、总会计师1名,负责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财经及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二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根据规定和授权任免内设行政机构、业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五)每年要向医院党委会全面报告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和工青妇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六)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

        (七)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主持、指挥全院性的会诊、大型抢救、学术交流、新技术项目开展等医疗技术活动。

        (八)签署医院有关文件和代表医院签署对外合作协议。

        (九)发布或授权发布本单位相关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管理、任期、任期目标、考核评价等事项,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医院领导班子每届任期5年。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

        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编制部门的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临床医技部门、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

        医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党务、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资源配置、业务工作和考核评价等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部门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部门主要职责:按照总院对分院目标任务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医疗及预防、保健、康复等工作,努力完成其它指定工作及指标要求,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人民健康。按照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以保护、促进人民健康,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的卫生保健工作,开展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为一体的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

        第三十七条  医院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医院党委、纪委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十八条 医院成立工会、共青团、女工等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第三十九条 医院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监督的权力机构。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职代会休会期间,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十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及医院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审议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四十一条 医院职工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提出提案。对医院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医院应在一定期限内答复。

        第四十二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学术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设备管理委员会、医院信息管理委员会、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医院经济管理委员会、医疗耗材管理委员会等相关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自身工作制度开展工作,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共青团委员会,围绕医院中心工作及目标,组织引导凝心聚力,促进群团工作;营造团建氛围,激发团员青年服务活力;扩展服务外延,汇聚社会资源发挥公益责任。负责团员青年思想引领、团的组织建设、共青团宣传、志愿服务、公益培训、文体活动等各项工作,带领团员青年跟党走,为党做好青年群众工作。共青团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条 女工委员会在医院党委领导、工会委员会指导下,围绕医院中心工作开展“巾帼建功”“争优创先”活动,实现女职工自身素质的提升;组织女职工积极参与医院的民主管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举办适合女职工特点的活动,促进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四十五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制定《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核聘任、竞聘上岗的方式,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人才选拔到中层干部管理岗位上来,推动医院又快又好的发展。

        第四十六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医院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科室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科室在医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医院建立健全中层干部聘任管理、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等机制。科主任是科室的行政负责人,聘期一般为2年,期满换届。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四十八条 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十条 医院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医院实行全员聘任制,与所有员工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依法对员工进行聘任、解聘、考核、奖惩、培训等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医院按照以下原则引进、培养、选拔和聘用人员。

        (一)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第五十二条 医院员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种奖励、荣誉称号、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待遇。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医院员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员工守则,践行医院宗旨和文化理念,自觉维护医院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尽职尽责。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科学施治,不得收受“红包”和“回扣”。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医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员工守则,对员工提出道德规范、组织纪律、考勤管理、学习培训、考核管理等规定。医院全体员工应遵守员工守则。

        第五十五条 医院建立员工考评制度,对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医院建立员工奖惩制度,对有突出成绩与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医院按照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绩优酬的原则,自主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岗位薪酬标准和内部分配方案。根据医院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薪酬等多种分配方式。

        第五十八条 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员工退休制度,支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员工在退休后续聘留院工作,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再做贡献。

        第五十九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六十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六十一条 医院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医院建立健全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

        第六十二条 医院党委会议主要研究和决定医院如下重大问题: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指超过规定额度(10 万元人民币)的大额资金、预算外资金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第六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如下事项:

        (一)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研究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研究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前,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就提交会议研究议题深入沟通;会议召开时,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各种意见和理由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该回避。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做出的决定。

        第六十五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党委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可以列席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做出会议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院领导班子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六十六条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设立医疗、教学、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重大事项须经相关委员会论证后方可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决策。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六十八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订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六十九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

        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七十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七十一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七十二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七十三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七十四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七十五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七十六条 外部监督:医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七十七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七十八条 医院的床位总数、人员总量、领导职数、内设党政管理机构,以及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人员招聘方案和聘用合同样本、薪酬分配方案等,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一)医院设立医院内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二)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

        (三)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为重点,每年对医院各类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保证医院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八十条 医院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一)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分工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医院决策机制。

        (二)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集团化采购制度和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制度。规范修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

        (三)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决策、基建、采购、人事、财务等权力运行。

        (四)贯彻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医务公开制度,推行科务公开。

        (五)定期开展纪律教育、廉政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活动。

        (六)设置专职纪委书记和工作部门,对医院党员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 医院推行全面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科室绩效考核制度,对科室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医院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科室、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八十二条 医院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与医德考评制度。医务人员诚信记录与医德考核结果与其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五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八十三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

        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八十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五条 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八十六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八十七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八十八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八十九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九十条  医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窗口,对外公布医院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九十一条 医院收入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医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九十二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

        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十三条 医院根据《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在院党委和院长领导下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成本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数据,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

        第九十四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十五条 医院执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九十六条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预评估制度、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依法接受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对医院提供的公益性捐赠。

        第九十七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党委和政府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九十八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财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

        (二)参与制定医院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参与医院重大业务、重大合作的决策,掌握和了解医院内外动态,及时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对医院的财务管理、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节 后勤、设备、物资管理

        第九十九条 医院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医院后勤管理部门应坚持服务一线工作部门、服务病人的原则,为医院全体员工和患者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后勤保障服务,不断提高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一百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一百零一条 医院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工程采购、供应保障、维护管理等制度。

        (一)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制度,对于达到规定数额的修缮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二)严格执行医疗设备、药品及医疗耗材等采购制度,并对采购结果实行比对分析,及时纠正异常交易。

        (三)依法合理配置适宜医疗装备,保证装备配置与医院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

        (四)建立员工、患者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促进后勤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一百零二条 医院设置信息部门,负责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

        医院信息管理部门应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坚持共建共享共治,推进医院内部、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八节 文化建设

        第一百零三条 医院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医界正能量。

        第一百零四条 文化体系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群众满意”为追求,以人本管理为核心,以学习创新为动力,以诚信友爱为基石,以服务患者、造福社会为宗旨,以四院精神、院训、使命愿景为核心,全力打造医院思想文化、制度文化、廉政文化、服务文化、特色文化的架构体系。

        第一百零五条 文化载体建设:医院积极开展文化调研工作,建设员工认同、人民希望、政府满意的医院文化;通过编纂院史、编印书籍,加强网站建设,发挥院报作用,传播医院文化,弘扬救死扶伤的职业精神。

        第一百零六条 以“明德济世、至精至善、自强不息、创新致远”为精神;以“慎待病人、善待病人、俭待病人”为院训;以“三基三严”为基石(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严格要求、严密方法、严肃态度),精塑医疗品质核心。

        第一百零七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医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一百零八条 医院院徽:“十字”标志代表行业特征,十字稍加处理,一是变形为阿拉伯数字“4”,象征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二是融入了佛教的内涵,把它作为神圣、庄严、智慧和厚德的象征;“白鸽”标志以两条变化的曲线勾勒,形似两条弯曲的河流,泰州四院在稻河边成长,在草河边腾飞,两条河流汇聚入泰州的母亲河凤城河,有强烈的地域文化感,同时也是代表和平、和谐、和睦,彰显白衣天使救死扶伤的天职,祈愿世界和平、社会和谐、家庭和睦;以海军蓝色系列辅助的色彩作基色,体现宁静、深远的职业风采。整个院徽营造出赋有韵律与节奏的情境,烘托了泰州四院明朗的现代气质。

        第一百零九条 医院院歌是《共同的期待》。

        第一百一十条 医院院庆日是4月28日。

     

    第九节  业务与质量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患者满意度。

        (一)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急慢分治,推广多学科诊疗模式,拓展药学服务新领域,延伸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推动预防保健、临床诊疗、康复照护等服务环节可连续。

        (二)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药品和耗材临床应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三)创新急诊急救服务,提高重大疾病救治水平。

        (四)建设智慧医院,建立健全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全面优化医院服务流程。

        (五)建立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医院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二)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三)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

        (四)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18项医疗核心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医院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

        (一)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完善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三)参加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医师参加医师执业保险,引导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一百一十四条 医院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医院设立病人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

        (二)医院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医院致力于推进平安医院建设: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与巡防、应急处置与救助等制度,与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警医联动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与安全。

        (二)通过宣传倡导,营造尊医重卫社会环境,引导患者及家属遵守医疗服务秩序,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治疗,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三)医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各部门、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五)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制定感染监控方案、措施、效果评价和登记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培训、检查和考核,降低医院感染发生率。

        (六)加强对特殊区域清洁、消毒、无菌的管理,根据特殊区域管理要求,制定岗位职责,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七)完善治安、消防、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保障医患的人身安全和医院的财产安全。

        (八)建立其他各项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全院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一百一十六条 医院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它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节  医院社会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医院全面参与全民医保制度建设,落实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积极推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商业医疗健康保险公司合作,为患者提供更加方便、更多层次医疗健康保险服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医院积极参与临床医学研究机构建设,建设药械临床试验平台,支持药械企业创新服务产品,促进医学科技进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医院按照规定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与合作,落实社会责任,支持上级党委和政府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健康深圳建设。

        第一百二十条 医院不参与企业营利性经营活动,不设立“院中院”,不开展科室承包。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二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逐级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四)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