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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医患纠纷后的几点思考

来源:本站 最后更新:2012-05-09 作者:admin 浏览:

社区卫生服务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和纽带,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我院自1997年,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的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区属公立医院为平台,致力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现代医学事业的进步和快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然而,随之而来的医患纠纷也屡屡出现。据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逾百万起,平均每年每个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数量为40起左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医疗三级网络的最底层,其运行机制、内涵建设、人员技术水平等方面,与新型的社区卫生服务还有很大一段距离,医患纠纷的发生也在所难免。面对日益频发的医患纠纷,结合近期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医患纠纷,作为基层社区卫生机构及社会各界该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应对呢?现提出如下几点思考:

一、正确地认识医患纠纷,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前提。当前,医院只要有纠纷、只要有患者死亡,是非对错似乎常常被选择性忽视,剩下的只有“患者是弱势群体”的惯性思维。通常人们不是理性地从法治、道德的层面去进行分析和判断,而是采取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其实医患纠纷的发生有多种因素,其中绝大部分是患者或患者家属对医院或医生的一系列诊疗措施不了解或不满意,而发生不同形式的冲突。但社会上很多人都片面地认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就是医院或医生发生了医疗事故。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但还有很大一部分并不是医疗事故,而是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行为。在医疗意外的情况下,因为损害后果是患者自身体质原因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而突发的,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可能产生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根本不可能预料到,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医患双方,也不是法院决定,而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即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医院有医患纠纷的发生不一定都是医院的责任或者说是医生的责任;医院出现了病人死亡,绝大部分是疾病终末期的必然转归,属于正常死亡,与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院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正确地处理医患纠纷,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一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医疗纠纷处理有三个途径,首先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诉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申请赔偿;患者有损害,因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实行政府主导,建立第三方调节机制。目前海陵区已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该机构是司法局人员组成。建议成立由法院、卫生、司法、公安、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第三方调解机构,采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方参与、专业调解”的调解模式。建立规范的调解流程,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正确地引导医患双方,提高医疗纠纷解决的效率,从而有效节约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缓解日趋严重的医患矛盾。在第三方调解的过程中,要注意千万不能有让医院花钱息事宁人,买平安的想法,因为医疗纠纷不得随意赔付,要兼顾医疗机构在事件中可承担责任的大小和参与度,以此作为公正处理的根本依据。这对弱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来说大为重要。否则会让今后医患纠纷的处理进入更加尴尬的境界。四是政府负责组建第三方医疗损害赔偿保险机构。建议政府组建第三方医疗损害赔偿保险机构,全权介入解决医疗纠纷,同时引入保险公司,如车辆交强险一样,将医疗责任保险作为法定保险,强制医疗机构必须购买。该机构负责行政部门处理、第三方调解、法院判决等途径处理的医疗纠纷赔偿,做到应赔尽赔。五是严厉打击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由于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大部分患者不愿寻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巨大的利益作祟,“医闹”有向专业化、公司化发展趋势,“医闹”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诊疗秩序,对于其他患者而言,还涉及医疗安全。建议对那些不顾其他病人安危,严重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过激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严厉打击,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行。

三、正确的宣传引导,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一是要正确地向患方宣传医患纠纷处理的规范流程,寻求正确地解决纠纷的途径。二是新闻媒体医学报道要严肃慎重,要客观公正地正面宣传和引导,树立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增进社会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三是医学科普必须大力推广,大家需要了解,现代医学也不是万能的,它是一门不断发展的实践性学科,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医生不可能包治百病,即使是最受好评的医院,也是会有病人死亡的,大家切不可认为进了医院的门或者说有钱就一定能换得健康。

四、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根本。经过三年医改的不断深入,社区卫生服务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客观存在的问题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不够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比较落后、人才队伍相对匮乏,机制体制的不顺畅,中心、站的职能未履行到位,医疗风险的防范能力欠缺等仍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政府充分发挥在医改中的职能作用。坚定不移地推动医改,增加医疗卫生投入,扭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趋利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二是要理顺社区卫生服务的体制。全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变目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站却游离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外,为了生存以基本医疗为主,自负盈亏,且不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为居民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一体的基本医疗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四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五是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研究完善制度。可以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尤其是如何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抗避风险的能力和赔偿机制,落实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凡是涉及赔偿的医疗纠纷,公立医疗机构不能私了,须经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调解成功后,保险公司可以以调解结果为依据代行医疗机构进行赔偿。这对以公益性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更为重要,否则社区卫生服务站将无法正常运行!因为如果制度不尽快完善,到头来,受伤害的不仅仅是医护人员,还有整个社会以及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我们每一个人。

五、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的管理,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保障。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医护人员是关键。一是加强社区医护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社区医护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二是大力弘扬良好的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护人员职业素养;三是加强医患沟通,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四是加强社区卫生工作考核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伴随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完善、制度的健全、医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患者认知度的不断提升等多方面共同促进的。医生对患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职业规范,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疾病的发生、发展和转归;患者对医务工作者要建立起足够信任和理解,只有医患之间的理念和思维在高度一致的前提下,医患纠纷才会大幅度降低。当然,解决医患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改善医患关系,全社会必须形成合力,各尽其责。我们要正确地对待新时期的医患纠纷,为构建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温馨和谐的医患关系,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王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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