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三级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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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无红包医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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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无红包医院”制度

 

为严格执行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切实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树立医院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三级承诺制度

(一)承诺内容

即个人向科室、科室向医院、医院向社会进行 “无红包医院”公开承诺。

 1.个人向科室的承诺内容

1)认真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诊断,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廉洁行医;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病人入院后及时签署《医患协议书》,向病人明确告知不收红包,决不以任何方式向患者及其亲属暗示、索要“红包”,决不以任何理由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对无法拒收的款物及时上交;

3)坚持首诊首问负责制,礼貌接诊,热情服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加强医患沟通,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

4)如有违背以上承诺的行为,甘愿接受相关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科室向医院的承诺内容

1)严格执行卫生部的“八项行业纪律”、 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及省卫生厅的“五条禁令”,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向病人明确告知不收红包工作制度,决不暗示、索要“红包”,做到不收“红包”,对无法拒收的款物及时上交;

3)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尊重患者,注重沟通,因病施治,不开大处方及人情方,不滥用抗生素及贵重药;

4)如有违背以上承诺的行为,科室及其主要负责人愿接受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处理。

3.医院向社会的承诺内容

1)自觉遵守和执行行业纪律,积极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树立诚信守法、依法执业、廉洁行医形象;

2)实行医患双向承诺,向病人明确告知医院及医务人员不收“红包”,引导患者及家属不送“红包”,形成“拒收红包光荣,收受红包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

3)规范各种医疗服务行为认真查处暗示、索要、收受 “红包” 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及群众参与监督;

4)以上承诺,如有违背,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医院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承诺形式

1.个人与科室签订廉洁行医相关承诺书,一式两份,科室、承诺人、医院各存一份;

2.科室与医院签订廉洁行医相关承诺书,一式两份,科室、医院各存一份;

3.医院通过网站或电子触摸屏等途径向社会作公开承诺。

(三)违诺责任追究

坚持有诺必践、违诺必究原则,对在各种检查考核中发现的执行不力、违背承诺情况,严肃追究相关科室、部门责任人责任。

二、奖惩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行为,建立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执业医师法》《刑法》及卫生行业纪律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行业纪律和院纪院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红包、礼品、代币卡和吃请等。

(二)医院对医德医风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的类别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奖金、实物;精神奖励: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先进称号,两种奖励可同时给予。所有受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作为评优及个人晋升、晋级、任用的参考依据。

(三)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对收受“红包”行为处理的规定,对收受红包者:责令退还,并予以相应金额10倍的处罚;凡发现1次收受“红包”的,予以待岗3至6个月处理,凡发现2次以上收受“红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3至6个月执业活动;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影响一次职称晋升或降聘低一级职称两年;向患者暗示或索要物品的,按收受“红包”论处;查处中发现属于索要、暗示患者送“红包”的,一律以情节严重论处;因收受“红包”被除名、辞退或个人主动辞职的,在规定时间内、本市范围任何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安排其执业,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和相关规定处理;对照《刑法》修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未能拒收的“红包”必须于三日之内上交到医院行风办由行风办退还或者按相关规定处理。住院病人三日内可以以代交住院费的形式退还,交款单及时交给病员或家属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