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三级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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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无红包医院”的相关规定

来源:本站  作者: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浏览:

市纠风办和市卫生局对收受“红包”行为的处理,按照《执业医师法》、《刑法》修正案以及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作出下列九条规定:

1、责令退还,并予以相应金额10倍的处罚;

2、凡发现1次收受“红包”的,予以待岗36个月处理,凡发现2次以上收受“红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36个月执业活动;

3、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影响一次职称晋升或降聘低一级职称两年;

4、向患者暗示或索要物品的,按收受“红包”论处;

5、查处中发现属于索要、暗示患者送“红包”的,一律以情节严重论处;

6、因收受“红包”被除名、辞退或个人主动辞职的,在规定时间内、本市范围任何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安排其执业,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7、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和相关规定处理;

8、对治理红包问题不力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并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9、对照《刑法》修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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