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纠风办和市卫生局对收受“红包”行为的处理,按照《执业医师法》、《刑法》修正案以及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作出下列九条规定:
1、责令退还,并予以相应金额10倍的处罚;
2、凡发现1次收受“红包”的,予以待岗3至6个月处理,凡发现2次以上收受“红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3至6个月执业活动;
3、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影响一次职称晋升或降聘低一级职称两年;
4、向患者暗示或索要物品的,按收受“红包”论处;
5、查处中发现属于索要、暗示患者送“红包”的,一律以情节严重论处;
6、因收受“红包”被除名、辞退或个人主动辞职的,在规定时间内、本市范围任何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安排其执业,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7、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和相关规定处理;
8、对治理红包问题不力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并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9、对照《刑法》修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